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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项税的规范处理_上海巴东国际贸易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

外贸企业的采购货物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认证后一定不能抵扣,那到底如何处理才算规范呢?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以进货专用发票(国内采购货物)和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国外采购货物)为依据。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不是抵扣凭证;如果进项税抵扣了再申请退税,就是一票二用

 

2、外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要勾选退税,若误勾成抵扣,需要调整为退税勾选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但该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1.抵扣勾选数据尚未申请统计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将用途调整为退税: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2.“抵扣勾选数据已经申请统计但尚未确认签名的,纳税人应先撤销统计,然后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3.“抵扣勾选数据已确认签名但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先撤销确认签名并撤销统计,然后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二)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且该发票已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纳税人申请将已经纳税申报的“抵扣勾选”发票调整为“退税勾选”的,首先应将相应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然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函》申请。

 

总体来说,纳税人每张发票只能进行一次内销转出口业务,即一张发票从“抵扣勾选”调整为“退税勾选”只能操作一次。

 

另外,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外贸企业,采购商品取得供货商发票时,一定让供应商分别开具。

 

内外销业务开在一张发票上麻烦很多。因为根据财税2012 39号通知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而且这个转出还需要经过税局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或《误勾退税且未申报退税证明》,增加很多工作量。

 

注:具体按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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