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巴东国际

400-848-8528

返回主页联系我们

微信

English

新闻中心

最新资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最新资讯 > 巴东国际贸易解析托收...

巴东国际贸易解析托收业务电子交单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

进出口双方采用电子交单方式,解决新冠疫情期间纸质单据寄送不畅,货物到港无法提货的问题。上海巴东国际贸易通过这样一则进口代收案例,分析电子交单方式下各方需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风控建议。

 

一、巴东国际贸易介绍实务案例

 

进口商I公司多年来持续从出口商E公司进口铁矿石,双方合作良好,一直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单笔托收金额较大,交单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

今年3月以来,随着境外新冠疫情蔓延,快递行业正常服务不能保障,纸质单据传递受阻。I公司确认货物可正常运输按时到港后,担心纸质单据无法在货物到港前成功递送,遂与E公司协商一致办理电子交单,并与代收行C银行和托收行R银行进行了事前沟通,落实业务办理的前提条件,捋顺业务的具体操作,最终通过essDOCS平台完成交单并顺利提货。

 

二、电子交单的优势和风险

 

贸易单据的电子化和数据化是大势所趋,新冠疫情的大流行更是成为这种趋势的助推剂。与传统纸质交单相比,电子交单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全程线上操作,节约单据处理成本;降低单据流转的丢失和冒领风险,保证交易安全;防止单据造假,降低欺诈风险;缩短结算时间,加速资金回笼等,但也给交易各方带来一定风险。

 

对进口商来说,一是交单真实性的核实;二是电子单据能否顺利提货,特别是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是否拥有同等功能和法律效力;三是重复交单风险;四是疫情期间还存在电子交单付款后,货物无法到港的风险。

 

对出口商来说,存在付款人不付款/不承兑、货物被提、无法收汇等风险。

对托收行和代收行来说则是操作风险,操作是否有据可依,是否以善意和合理的审慎态度办理业务;是否向客户充分提示了业务风险,避免出现问题后引发客户不满等。

 

 三、托收电子交单的风控措施

(一) 确保适用eURC1.0且满足条款规定

URC522适用于纸质交单的情况,eURC是对URC522的补充,以适应电子交单或混合交单的情形。因此,进出口商需要就适用eURC达成一致,银行也要加强对托收适用规则是否约定及约定是否正确的审核,为日后的操作建立标准。

此外,eURC 1.0规定,在跟单托收项下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就以电子记录交单的预先安排应具体列明电子记录出具及提交的格式、交单给代收行或提示行的地点,且各方约定使用的电子记录应满足惯例中的证实要求,同时托收行的eURC托收指示必须指明付款人可读取电子记录的方式。简单来说即电子单据采用什么格式,提交到哪里,怎么传递给付款人均需事先明确。本案中,C银行和I 公司协商通过essDOCS平台交单,该平台成立于2005年,在用户认证、文件格式、传输地址等方面较为规范,有力保障了交单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二)落实ICC《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

ICC在《指导文件》中提出,使用电子、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替代解决办法需要各当事人之间的明确同意和约定,相关电子交单情况适用eUCP2.0及eURC等电子单据惯例。对于交单受阻采用电子交单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应书面明确替代方案,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具体到落实时,进出口双方可通过在采购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添加电子交单相关条款明确双方同意此项安排,确定电子交单平台,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可通过SWIFT电文沟通电子交单事宜,委托人与托收行、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则可在业务办理委托书/协议/申请说明中明确电子交单指示,以免产生纠纷。

(三)加强风险提示,做好风险防控

进口商对于电子交单可能导致无法提货的风险,需提前做好安排;对于单据流转时间缩短,赎单提货需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对于电子单据付款后,由于疫情等原因货物无法到港的风险,需提前进行确认;对可能存在的重复交单风险加强防范。

出口商通过电子方式交单和电放提货,需注意放货和收款应同时进行,建议收款后再电放货物。进出口双方应对提货、付款等事宜进行明确的安排和约定。

除了提示客户放货和收款风险,出口商银行还需与客户约定电子交单的渠道和方式,确保客户认可对银行经过指定渠道和方式接收到的电子单据的真实有效性;对进口方向的电子交单,建议要求通过SWIFT报文证实交单真实性或通过essDOCS/BOLERO平台交单,以平台协议来保证交单真实性,并确认后续快递运营恢复后实物单据寄送事宜。

上一篇:上半年中国汇市初步经受了极端市场环境的考验_上海巴...

下一篇:SWIFT与美国金融制裁是怎么回事_上海巴东国际贸易有限...


扫描微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