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相关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4 来源: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PART-1
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是将货物运到出口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方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从运出启运港时即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例如,出口企业计划在云浮新港装船并从珠江水道直航至南沙港后离境,只需在向云浮新港海关报关并获海关放行后,即可获取海关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企业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办理出口退税,无需等到货物在南沙港真正离境再办理。如果出口货物未实际运抵南沙港不再出口,那么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企业补缴已退税款。
PART-2
以广州南沙港为离境港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为:
广州市滘心港、旧港、乌冲港、嘉利港、集司港、东江口港、新沙港,深圳市盐田港、大铲湾港,佛山市九江中外运港、勒流港、北滘港、佛山新港、三水港、南海国际货柜港、高明珠江货运港、容奇港、顺德新港,肇庆市高要港、肇庆新港、四会港、肇庆三榕港、云浮新港、肇庆港,惠州市惠州港,东莞市虎门港,中山市中山港、中山外运港、小榄港、中山神湾港,珠海市珠海洪湾港、西域港、高栏港、珠海斗门港,江门市江门高沙港、江门外海港、天马港。
PART-3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PART-4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及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仅限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集装箱货物,不包括出口非集装箱货物。
PART-5
启运港退税办理流程:
1
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2
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3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4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5
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6
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6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