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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件公司退税的九个实务问题_上海巴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27  来源:

上海软件公司退税在实务操作中会遇见很多问题,比如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这条政策,在现实应用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举例如下:

 

问题一,上海软件公司退税时,外购的软件能不能享受该优惠?

不能!因为要求是自行开发的软件,所以外购的软件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享受该优惠?

不能,要求的是一般纳税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软件,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问题三:进口软件可以享受该政策吗?

一般情况下,进口软件是无法享受该政策的。但是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问题四,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是如何界定的呢?

根据政策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问题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规定,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里说一下,有个变化,100号文要求,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要提供软件检测证明材料;但根据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8号令的规定,取消了这项证明。

 

问题六,“双软”是否是一回事?

经常听到的双软,指的是“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这是两个事,不是一回事。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而软件企业的优惠,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很多人有个误解,必须是软件企业,才能有软件产品。不是这样的啊,非软件企业,也可以销售软件产品,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问题七,嵌入式软件的硬件能不能定为0

享受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时,有很多问题,其中重要的是:销售嵌入式软件,软件和硬件的销售价格如何划分的一个问题?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所以上海软件公司退税的时候能不能把硬件的价格设为0,把售价全分给软件产品,这样能退更多的增值税。行不行?税务局早就把这条路堵死了。因为,你把售价全分给软件,硬件部分就是赠送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赠送是要视同销售的,那就不合适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有视同销售没有价格或者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一般来说,成本利润率10%是合理的,因此,要合理区分软件和硬件的价格,硬件部分最低也要在成本之上再加10%的利润。

 

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是有先后顺序的,先选自己的同类产品,再选其他纳税人同类的产品,最后才选择组成计税价格。如果某企业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则不能采用组成计税价格。那么,如果就是想享受税收优惠,有没有啥办法呢?办法也是有的,可以通过采取多品牌战略或者改变产品的材料构成,让这种产品没有同类货物即可。

 

问题八:城建税及附加是否可以随之一并退还?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下同)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问题九:即征即退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上海软件公司退税是需要注意: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且即征即退计算只考虑软件产品部分,该企业其他产品销售不再考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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