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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进口原油“先放后检”

发布时间:2020-10-09  来源:

9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1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0101日起实施。

 

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是海关总署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

 

2018年底,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34号公告),对进口铁矿等7类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

 

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2019年第159号公告),对进口铁矿等大宗商品的重量鉴定由逐批实施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

 

2020年海关总署分别于326日和520日,发布2020年第43号和第69号公告,将海关对进口棉花和进口铁矿逐批抽样品质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

 

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充分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总署此次发布并实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号公告),将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优化海关检验监管方式,压缩通关时长,增强企业获得感。

 

依据公告规定,企业进口原油在海关完成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不必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即可开展卸货和转运工作,但必须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方可销售、使用。

 

海关对进口原油依据国家强制标准《原油》(GB 36170)实施检验监管,并开展必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进口原油检验包括数/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经检验后分别出具数/重量检验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海关总署20191017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59号公告),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了优化。进口原油的数/重量鉴定按第159号公告执行。

 

此次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只涉及企业卸货、转运工作,进口原油仍需进行品质和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检测,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同时提醒进口企业,海关在进口原油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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